2021年以来,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规范农村食品经营市场秩序,扎实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陈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案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陈某经营的烧味加工场生产加工销售、加工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的“烧鸭”和“卤水鸭”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不得检出,检测结果烧鸭为2.0μg/kg,卤水鸭为0.5μg/kg)。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蒙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案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机构对封开县蒙某蔬菜档销售的蔬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封开县蒙某蔬菜档销售的“豆角”在克百威项目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0.02mg/kg,实测值为0.37mg/kg)。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封开县某糕点店经营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行为案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在封开县江口街道某面包店购买的蛋卷已经发霉,要求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没有遵守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及时打开保鲜柜制冷功能将食品保持在存放温度5-8摄氏度导致食品存在腐败变质的情况,当事人经营销售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对封开县某粮油店生产销售的花生油(压榨)(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5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标准要求≤20μg/kg,检测结果为29.2μg/kg)。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封开县某早餐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封开县江口街道的某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门店正在使用米和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前述两种食品的供应商资质证明和相关购货票据、检验合格资料,当事人未能提供,未执行进货查验义务。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要求当事人10天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后,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店再次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门店在使用“逸飞一级压榨花生油”与无标签标识的大米,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前述两种食品的供应商资质证明和相关购货票据、检验合格资料,当事人现场仍未能提供。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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