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肇府规〔2024〕4号),封开县出台了《封开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2024年12月向各县直单位、镇街等34个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得县直单位、镇街意见10条,并已采纳,其余单位均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2024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该《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和政策法规牵头进行修订,修订后条款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2024年12月6日,市政府印发《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肇府规〔2024〕4号)。《细则》实施以来,各有关职能部门从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交通出行、参观游览、治病就医、退出安置、财政经费等方面予以许多优待政策上的支持。为此,我单位结合实际,着力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研究制定了26条具体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24〕10号)
(七)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22〕17号)
(八)《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肇府规〔2024〕4号)
三、目标任务
切实做好部队原有优待政策的有序对接,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在我县落地见效,进一步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消除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队伍健康稳定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为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26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一)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对消防救援队伍参照肇庆驻军部队有关规定开展慰问活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
(二)职业风险保障。第八条规定了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规定发放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由其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三)社会优待保障。第九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进行落实,并进一步明确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类别,由原来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修改为因公致残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住房保障、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子女教育、随队家属安置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
(四)财政经费保障。第三条、第十八条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八条明确了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五)其他方面保障。第十九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交流转岗、人才培训工作。
五、利企惠民措施
本《实施意见》属于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及家属权益的文件,不涉及利企惠民方面的事项。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意见》属于新出台政策。
粤公网安备 4412250200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