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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封开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5-07-14 14:3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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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形成,为便于理解《办法》,推动各项措施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林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进一步规范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林下经济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封开县林下经济产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23〕45号)、《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24〕47号)等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封开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下经济收益权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二)自愿申请:充分尊重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的意愿,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申请登记。

  (三)公开公正:登记程序、审核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确保登记过程公平、公正。

  (四)便民高效: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

  四、目标任务

  《办法》的工作目标如下,没有设定具体任务。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地资源优化配置与适度规模化经营;

  (二)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衍生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元化发展支撑,打通“绿色资产-金融资本”转化通道,破解融资难题;

  (三)建立健全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规范体系,明确登记流程,提升管理标准化水平。

  五、主要内容

  (一)术语定义

  1.林下经济收益权: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涵盖林下种植、养殖等非木质经营及补偿、入股等收益权利。

  2.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经申请人申请,由县林业局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将收益权信息载入登记簿并发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登记条件与类型

  1.登记条件:(1)合规性;(2)权属合法性;(3)可行性;(4)生态保护承诺。

  2.登记类型:涵盖林下种植养殖、林业碳汇、森林旅游、转移、更正、异议登记等13类收益权登记。

  (三)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人需提交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权属材料、国有林地相关材料、生态保护承诺书等。

  2.受理:县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否则告知补正。

  3.现场调查:受理申请后,县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并视情形联合金融机构,核实林地信息一致性和经营项目相符性。

  4.审核和公示:县林业局审核后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备案,复核通过后公示。

  5.发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颁发林下经济收益权证。

  6.建立档案:县林业局建立登记档案并备案。

  7.质押登记: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可办理质押,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办理质押登记及解除手续。

  (四)登记管理

  1.变更登记:主体信息、经营项目、收益权流转等重大事项变更,需30日内申请。

  2.注销登记:收益权期限届满未续、因征收等导致收益权灭失、主体放弃或权益被撤销时办理。

  (五)职责分工与信息管理

  县人民政府监督;县林业局负责实施、审核等;县自然资源局协助提供林权等基础数据信息、审查等;乡镇协助调查、宣传。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权益风险。

  六、利企惠民措施

  《办法》实施将有效规范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有利于保障从业者合法权益,解决林下经济经营主体融资难题,促进林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收益权质押等创新举措,激活林下资源的经济价值,有利于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为封开县林下经济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权能拓展。明确林下经济收益权的法律地位,将其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赋予经营主体更多财产权利。

  二是融资支持。允许收益权质押,为林下经济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渠道,解决资金难题。

  三是生态保护。要求提交生态保护承诺,强化经营过程中的生态监管,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是便民服务。简化登记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七、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即2025年8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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