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0年12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个部门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同时废止。《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明确要求“市、县级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2021年9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等7个部门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正式公开发布《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肇农农〔2021〕218号),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并明确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旧办法《关于印发〈封开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封农[2013]42号)年份较久,不适宜新政策、流程,由此可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稳步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加强规范封开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稳步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三、主要章节及内容
《封开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6章,主要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内容包括立规的目的和依据、县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申报,明确了申报企业符合的条件及标准,评分标准依据《办法》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为候选。
第三章为认定,内容为申报材料相关要求、申报程序、认定程序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问题。
第四章为运行监测,列明了县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周期、监测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处理、日常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为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列明了不得评为县农业龙头企业的各种情形。
第六章为附则,内容为县农业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审核确认及组织开展龙头企业认定的工作要求。
四、利企惠民措施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经认定公布的县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稳步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肇农农〔2021〕218号),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相比原办法作了比较大的修订,也是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首次修订。新旧政策主要差异如下:
一是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室职责已于2020年机构改革分成乡村产业发展股与农村改革和合作经济指导股,目前由乡村产业发展股主要负责县的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工作,其余均保留。
二是新增由各镇(街道)宣传申报程序,筛选可发展的农业企业,完善申报程序;丰富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和标准,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申报认定监测指标标准。
三是进一步完善县龙认定标准程序,征求各单位意见确保认定的县级龙头企业近年发展无相关违规问题。
四是修改原先县龙认定时效,新增3年一次监测程序,改为监测不通过,不保留县龙资格。
五是详细新增相关违法违规条例的处理方式。
六是完善龙头企业更名程序;增设各镇(街道)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力度;更好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增加办法规定的时限时间。
六、政策亮点
一是进一步丰富了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增加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类型。
二是进一步完善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认定监测指标标准。
三是强化了运行监测,要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
四是强化了认定与监测的严肃性,增加了“不得评为县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县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等行为。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封开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公网安备 4412250200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