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府规〔2025〕4号
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开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封开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封开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我县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县的,按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消防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镇(街)政府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体系,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等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工作机制,让先进人物享受社会礼遇,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参照肇庆驻军部队有关规定对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慰问活动,成功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后应当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县消防救援部门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
第七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受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功勋荣誉时,本县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消防救援人员奖励标准参照应急管理系统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救援部门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第九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因公致残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考虑、给予政策上关怀支持;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的住房需求。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配套建设供消防救援队伍值班备勤使用的备勤公寓。
第十一条 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
第十二条 鼓励医院、银行、客运站、旅游景点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三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县内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乘车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第十四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
第十五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县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各定点医院应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先诊疗、后结算”救治原则,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优待政策。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平时荣立三等功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具体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优待。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以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跨镇(街)转学、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等时就近优先安排就读。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现行安置政策进行安置,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与肇庆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安置一并办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消防救援经费保障标准,并视财力逐步加大消防救援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适当安排资金保障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项建设,确保与日常训练、任务执勤战斗力生成相匹配。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健全干部培养交流机制,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党校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工会等对应部门应将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工疗养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在人员比例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二十三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凭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第二十四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因公致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国家、省或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2026年1月12日起至2031年1月11日止)。
粤公网安备 4412250200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