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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7-14 14:3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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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FG2025002


封府规〔2025〕2号


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6月27日十七届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林业局反映。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4日    



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林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进一步规范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林下经济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封开县林下经济产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封开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下经济收益权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二)自愿申请。充分尊重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的意愿,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申请登记;

  (三)公开公正。登记程序、审核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确保登记过程公平、公正;

  (四)便民高效。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是指在林地范围内,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由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衍生,从事林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营收益权,包括林下种植、养殖、采集、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业碳汇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联营收益的权利。

  第五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下经济收益权人申请,由县林业局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备案,对符合林下经济经营合法条件、事实清楚的,将林下经济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章  登记条件与类型

  第六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规性。申请登记的林下经济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本县林业发展规划。经营项目不得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产业目录冲突,符合本县对林地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二)权属合法性。经营主体拥有合法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合同需经过合法的签订程序,具备法律效力;

  (三)可行性。具备与所从事林下经济项目相匹配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条件,能够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和收益实现;

  (四)生态保护承诺。经营活动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或在可控范围内,并提交相应的生态保护承诺。承诺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生态保护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林木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包括以下类型:

  (一)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收益权登记。如在林下种植林果、林花、林菌、林药、林菜等,以及开展林下养殖家禽、家畜等活动的收益权登记;

  (二)林果、林花、林菌、林药、林菜等采集经营收益权登记。对从事上述产品采集并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收益权的登记;

  (三)林业碳汇开发经营收益权登记。涉及利用林地进行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经营的收益权登记;

  (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登记。对因拥有公益林而获得的补偿收益权进行登记;

  (五)森林旅游基地经营收益权登记。经营以森林景观为依托的旅游基地所产生的收益权登记;

  (六)森林康养基地经营收益权登记。针对开展森林康养业务的基地经营收益权的登记;

  (七)湿地资源开发经营收益权登记。在封开县范围内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林下经济相关开发经营活动的收益权登记;

  (八)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收益权登记。集体林地统一经营管理收益按规定量化到农户的收益权登记;

  (九)受托管理经营林权收益权登记。受他人委托管理经营林权所产生的收益权登记;

  (十)联合经营林权收益权登记。多个主体联合经营林权所形成的收益权登记;

  (十一)转移登记。林下经济收益权发生转让、继承等权利主体变更时,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提交转让合同等材料;

  (十二)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事项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三)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第八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林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颁发一次经营收益权证;同一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经营收益权证;登记面积不超过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证的林地面积、权利期限。

  第九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人已持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二)林地权属不清(包括不限于林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未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取得关于林地权属其他证明文件等)或存在争议的;

  (三)经营活动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且无法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四)材料虚假或隐瞒的;

  (五)林地已抵(质)押且未获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六)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七)林地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是在封开县内依法开展林下经济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将以下申请材料提交县林业局审查:

  (一)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表需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经营项目信息、收益权情况等内容;

  (二)生态保护承诺书。签署《封开县林下经济生态保护承诺书》(可参考附件1),承诺经营活动遵守生态保护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如造成破坏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并视情形联合金融机构,核实以下内容:

  (一)林地信息一致性。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与权属材料是否一致;

  (二)经营项目相符性。林下经济经营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包括合法性、种植品种、养殖规模、设施建设等。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依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权属来源、经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等。经县林业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的,将林权证、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通过的,由县林业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县林业局将登记信息在封开县人民政府网站、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林地位置及面积、经营项目、收益权期限等,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县林业局颁发林下经济收益权证,证书注明权利人姓名(名称)、林地坐落、面积、经营项目、收益权期限、证书编号等关键信息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赋予证书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建立登记档案,对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申请材料、调查笔录、审核意见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档案,记录权利人、林地、经营项目、收益权期限等信息,便于后续管理与查询,并将相关资料信息发至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档案由专人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查阅性。

  第五章  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可办理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书面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押登记申请表。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备案登记表》;

  (二)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权利义务、质押期限、质押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收益权质押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对质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质押合同的形式合法性及出质人对收益权的权属状况,不对合同实质效力进行审查。

  审核通过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将质押登记信息保存记录入档案。已办理质押登记的收益权,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再次质押。

  第十七条  主债权消灭、质押合同履行完毕、质权实现或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解除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解除登记。

  申请时需提交《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备案登记表》、质押合同履行完毕或质权实现的材料等。

  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办理质押解除登记手续,在林下经济收益权证上注明质押解除情况。

  第六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发生以下变更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经营主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

  (二)林下经济经营项目内容、规模、期限等发生变化;

  (三)收益权部分流转或分割;

  (四)其他影响收益权的重大事项变更。

  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经营项目或规模变更时,需重新提交生态保护承诺书并经审核。

  县林业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核实变更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对证书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并重新核发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九条  林下经济收益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原收益权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一)收益权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

  (二)因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等导致收益权灭失;

  (三)经营主体放弃收益权,提交书面放弃声明;

  (四)收益权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如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

  县林业局对拟注销证书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材料,确认注销事由成立。注销事由成立的,由县林业局向持证人送达林下经济收益权证注销通知书,告知注销理由、依据及持证人享有的权利。

  持证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持证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林业局对证书进行注销登记,并公告注销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职责分工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登记错误的,责令县林业局更正。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局负责本县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审核发证、档案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培训和指导登记工作人员;处理登记过程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协助提供相关土地、林权等基础数据信息,配合做好登记工作中的审查、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与县林业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林权信息一致,并备案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林下经济收益权登记的实地调查协助、政策宣传等工作;及时反馈经营主体经营期间的问题和情况;指导和帮助经营主体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局应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实现林权信息、收益权登记信息、质押登记信息等互联互通,对已质押登记的收益权进行标注,共同防范一证多卖、一证多押等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即2025年8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我县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之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附件:1.封开县林下经济生态保护承诺书

           2.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登记申请表

           3.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

           4.封开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备案登记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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