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府函〔2022〕77号
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局封开分局反映。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有关要求,为有效管理和控制封开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结合《封开县城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封开县老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封开县土地利用现状,对《封开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2000年印发版)进行了调整,形成《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一、区划基本原则
声环境功能区划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划应以封开县城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区划应覆盖整个封开县城区规划区面积。
(二)区划应便于封开县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区域,可根据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已划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不能随意降低。
(五)根据封开县城区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
3.《肇庆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
(二)规范标准。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三)其他依据。
1.《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3.《封开县城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4.《封开县老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5.《2021年封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6.《封开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2000年印发版)。
三、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封开县城区已建成区域。具体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范围包括老城片区和城东区,其中,老城片区北起广信七路,南至江口嘴,东至贺江边,西至西江边;城东区北起广信六路,南至广信三路-状元路南侧-广信中学边界,东至广信六路-江口街道中心小学南校区-封开体育中心-封开县教育局-山水雅苑-封开县人民政府-封开碧桂园豪园-和富家园-中共封开县委党校-府前路-三元一路东侧-状元路北侧,西至滨江路-贺江二路-江滨大道北。
四、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见表4-1。
表4-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2.表4-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次序及方法
(一)划分次序。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宜首先对0类、1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最后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划分方法。
0类声环境功能区:
1.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康复疗养区,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根据封开县城区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规划,区划范围内不具备符合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地块,因此本次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封开县城区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I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封开县城区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2.划分的0类、1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封开县城区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Ⅱ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3.根据封开县城区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规划,区划范围内不具备符合单独划分3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地块,因此本次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不划定3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区。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距离范围详见表5-1)
2.4b类区。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根据封开县城区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规划,区划范围内没有铁路交通干线,因此本次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不划定4b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5-1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三)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其他规定。
1.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3.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的确定方法:
(1)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公路以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1m处,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m处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按城市道路高架段情况处理;内河航道以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脚为边界。
(2)铁路以国家规定的各类铁路边界为边界。
5.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6.西江、贺江封开县城区段航道如岸边存在交通干线,其声环境功能区范围以该段交通干线的声环境功能区范围为准。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一)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介绍。根据封开县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及现状,本次声功能区划分不设0类、3类、4b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区划单元与城市规划及现状相符,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²。
本次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包括1类、2类和4a类声环境功能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3个区划单元,2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4个区划单元,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城区内27条主要城市主次干道以及2个汽车客运站场,2条内河航道等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未包含在上述划分调整区域内的城区未规划区及乡村区域,按照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各区划(调整)单元编号命名方式:1-2类声环境功能区各区划单元编号由Y-Z两部分组成。其中:Y代表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1类声环境功能区—1,2类声环境功能区—2);Z代表区划单元序号(1,2,3……n)。
(二)封开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1.0类、3类、4b类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封开县城区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规划,区划范围内不具备0类、3类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故本次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不划定0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
2.1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1 封开县城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3.2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2 封开县城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4.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3 封开县城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道路类)
表6-4 封开县城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其他类)
(三)关于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本次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乡镇、村庄、林地、农田等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可由县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要求进行乡村区域的声环境管理。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由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a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外的工业、仓储等集中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距离内(参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第8.3条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其他规定
(一)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三)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未规划建设前均应按照当前功能区划从严管理,规划实施后根据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提高区域内的固定声源,在本划分调整方案实施一年后执行新控制标准。
(五)本方案颁布实施后,若规划发生调整,应对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进行重新调整。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附件
封开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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