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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封开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13 18: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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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封府规〔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4日十七届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资〔2019〕4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财资〔2020〕14号)及《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肇财资〔2020〕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及我县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下简称“出租出借”),是指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批准将闲置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和对外出租出借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指导资产处置事项、对外出租出借工作和已移交县财政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权限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并向县财政局报告资产处置情况,规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资产处置(含出租出借)行为,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催收上缴租金和资产处置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办理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开展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应当由申请购置单位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并负责维护保养。在有关事项活动结束后,由申请购置单位进行盘点,按规定将资产造册统一移交给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对资产进行统筹调配使用,资产仍由申请购置单位管理并负责维护保养(资产造成损失的,申请购置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县财政局核实核销),使用以上资产需履行县财政局审批手续。县政府对于资产购置批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县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1),提供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审批。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对资产单位账面价值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资产单位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对于土地使用权、专利权、文物等以名义价值入账的资产,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按权限进行审批。

      (三)处置。经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其中:资产转让的,资产接收方、转出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到法定的交易机构或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车辆、涉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报废的,资产报废方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四)备案。主管部门应在资产处置具体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批复文件、处置情况及处置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使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审批、报备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后,应当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同步更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和相关登记信息。资产处置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章  无偿转让

      第十八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三)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五)经国家、省、市、县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需要说明具体申请原因)、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三)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需求情况、申请材料;

      (四)因单位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相关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六)经国家、省、市、县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省、市、县批准文件。


第五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是指以出售、出让等方式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二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出让的底价。

      第二十三条  有偿转让应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以拍卖、公开招标、电子竞价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同意,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进场交易如发生流拍,经处置审批部门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就下调价格事项向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可在上一次流拍价的基础上,下调不超过20%作为新的起拍价,继续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需要说明具体申请原因)、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

      (二)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同类资产情况;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五)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对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统一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行业规定的可按照《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附件2)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坏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三十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需要说明具体申请原因)、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报损的,应提供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四)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五)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

      (六)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报废或报损的资产,国家、省、市、县有规定集中回收处理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应通过招投标、竞价或其他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处理。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通过县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八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招租和备案等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暂未移交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研究、申报、招租、合同签订、台账登记、备案等具体手续,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承租方及时缴纳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催收欠缴租金,防止承租人擅自改变资产结构和用途,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出租出借行为合法合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核审批。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中录入出租出借信息,在完成招租工作签订合同后将租赁合同于1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合法性负责:

      (一)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包含拟出租出借物业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对外出租出借理由、招租总体规划、预期经济效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或相关证明;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

      (四)单位公示结果;

      (五)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出借的;

      (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共有物业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资产已被抵押,但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除涉及国家秘密,短期、临时性出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公开交易外,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公开招租(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原则上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底价,进场交易的资产采用增价拍卖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时,原则上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通过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有优先权的项目,经批准,优先权人在价格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进场交易如发生流拍,经招租审批部门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就下调价格事项向县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可在上一次流拍价的基础上,下调不超过20%作为新的起拍价,继续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到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开分中心办理公开招租时,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出具的书面批复意见,按交易规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公开招租工作。若该资产已移交县财政局管理,则上述公开招租手续由县财政局办理,无需提供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复意见。

      第四十七条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凭加盖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开分中心见证章的成交凭证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必须签订的文书,并将签订后的租赁合同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承租人登记备案及缴纳税费。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租出借资产的用途,且与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时提交的书面申请招租内容相一致。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前,应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以确保国有资产权益。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中录入合同信息、租金收入情况及上缴财政租金收入。在合同有效出租期内发生租金变动的,应将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反映。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连续不超过30天(含)的短期、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经审批后,可不进场交易,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上述短期、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不得连续两次(含)以上。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外交事务、城乡规划、生活设施配套等特殊要求的,可不进场交易和公开招租。

      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确有需要超过5年的,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十二条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提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报批和招租等手续。

      第五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按规定扣除与资产相关的税费后全额及时通过国有资产中心专户上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工作依法有序。

      第五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本办法的各项规程,充分研究审慎决策,严格把关动态跟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内部公示制度。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直接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直接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所属资产,或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监督承租方按规定及时缴纳租金,并及时催收欠缴租金。不及时催缴租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收取租金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的,依照党纪、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追究其党纪、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关于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系统安全可靠替代设备处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对外出租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县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止。2008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封府〔2008〕5号)和2009年3月30日印发的《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封府〔200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


附件1


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购入

(建造)日期

价 值

处置形式

备注

原值

已提折旧(摊销)

账面 价值

评估 价值





































合计












申报单位处置原因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股意见







经办人:

财政审批意见


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面价值=原值—已提折旧(摊销)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附件2

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可更新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管理用房

钢结构

不低于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低于 50

砖混结构

不低于 30

砖木结构

不低于 30

简易房

不低于 8

房屋附属设施

不低于 8

构筑物

不低于 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不低于 6

办公设备

不低于 6

车辆

不低于 8

图书档案设备

不低于 5

机械设备

不低于 10

电气设备

不低于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不低于 10

通信设备

不低于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不低于 5

仪器仪表

不低于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不低于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于 5

专用设备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15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15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30

工程机械

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15

饮料加工设备

10-15

烟草加工设备

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15

纺织设备

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2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10

医疗设备

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安全生产设备

10-20

邮政专用设备

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专用设备

公安专用设备

3-10

水工机械

10-2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10

铁路运输设备

10-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文艺设备

5-15

体育设备

5-15

娱乐设备

5-1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不低于 15

用具、装具

不低于 5

此表以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的《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为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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