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程序
(一)领证须知
1、领证对象:
(1)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均应申领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服务证》与身份证同时使用。
(2)男方常住户籍在我省、女方常住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经申请、审批,可由男方户籍地发给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凭证在我省生育。
2、外省流入人员在广东省生育的, 应持有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领证程序
1、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领。
2、填写有关资料后由镇(街道)计生办核发。
详细程序请咨询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
根据粤价函[2002]508号(2002年12月4日),《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每证收费1.5元。
优生知识18条
优生优育是指采取人为的措施,使出生的儿童具有优良的遗传素质,同时进行科学养育,以提高人口质量。简单地说,优生就是“生得优”,优育就是“育得优”。下面介绍18条有关优生的知识:
1、优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确立了优生的法律地位。
2、优生教育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认识到,“实行优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对后代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3、哪些病患者不宜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4、禁止近亲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下一代遗传病发生率可增加7-150倍)。禁止近亲结婚是避免相同致病遗传基因结合,减少遗传病发生的有效措施。
5、婚前检查 婚前检查的意义是及早了解不宜结婚或生育的人或病;及早治疗在传染期内或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疾病、生理缺陷和性功能障碍;阻断遗传病发生;婚后医学指导。(虽然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决定是否进行婚前检查,但从优生的意义上讲,进行婚前检查是明智之举。)
6、最佳生育年龄 女性最佳生育年龄为24-29岁,晚育也尽可能不晚于35岁;男性一般认为不大于40岁。
7、最佳受孕季节 最佳受孕季节是每年的8、9月份,这样孕早期就可避开病毒传染病多发的冬春季,分娩时正处于气候温和的春末夏初,有利于优生、母婴保健。
8、最佳受孕时机 从优生学的意义上说,新婚夫妻因操办婚事奔波劳碌,甚至心力交瘁,在短期内难以恢复到良好状态;新婚喜庆中的烟酒更是精子的杀手;蜜月旅途中不容忽视的卫生问题等,这些都是妊娠的不利因素,所以新婚期间最好是避孕。口服避孕药者应停药6个月后、病理性流产6个月后、人工流产3个月后才适宜怀孕。
9、性与优生 不要忽视性生活与优生的关系。首先是性卫生,月经期过性生活易引起生殖泌尿系感染;孕早期或晚期过性生活会造成流产、早产或胎儿子宫内感染;不洁性交易感染性病,一旦孕妇被感染,会通过胎盘或分娩时的产道传染给胎儿。如果是在计划怀孕期间内的性生活,最好选择在男女双方身体健康、精神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并尽量使性生活和谐。这些性生活的因素都与优生有关。
10、孕妇不要照射X线 X线对孕早期胚胎有致畸作用,所以孕3个月内应尽量避免照射X线,孕2个月内为绝对禁忌;孕妇即使要作常规的胸部透视也要在孕7个月以后进行。
11、孕妇不可随便用药 孕妇患病固然要及时积极治疗,但应在专科医生指导下,严格选用安全药物,特别要避免使用在医学上已证实对胎儿致畸的药物。
12、孕妇避免受污染 孕妇要尽量不接触有害有毒物质(如汞、铅、一氧化碳、农药、油漆等)。 13、孕妇不要吸烟 孕妇吸烟可致流产、早产、妊娠高血压的发生率增加3-4倍,所以孕妇不要吸烟或避免吸“二手烟”(嗜烟的丈夫更有责任不要在怀孕的妻子周围制造“二手烟”环境)。
14、孕妇不要喝酒 孕妇喝酒或丈夫在准备怀孕期间酗酒易致畸胎,如“胎儿酒精综合征”。 15、孕妇要谨防感染 病毒感染(如风疹、疱疹、麻疹、流感、巨细胞病毒等)、弓形体感染可导致胎儿畸形,特别是孕早期。孕妇要尽量少到公共场所,注意预防感冒。
16、产前诊断 35岁以上高龄孕妇、生过出生缺陷患儿者、孕早期接受X线照射者等应进行产前诊断,通过优生筛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7、孕妇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精神状态 孕妇保持良好的心理、精神愉快,有利于孕妇本身健康和下一代健康。
18、孕期营养 孕妇如果营养不良,可导致流产、早产、畸胎、死胎或影响胎儿大脑发育,所以孕妇不要偏食或所谓的“戒口”,孕期营养要丰富、均衡、全面。(饮食配方举例:每天一个鸡蛋、一碗牛奶、一斤蔬菜或水果、一百克鱼或肉、一斤粮食即“5个一”。)
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登记程序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持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
*详细程序请咨询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
1、婚姻登记
2、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3、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
4、持《计划生育服务证》
5、村(居)委会交由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登记
6、村(居)委会将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返还育龄对象
7、育龄对象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医院检查、生育
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申请、审批及登记程序
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
2、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不育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由村(居)委会将《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送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审批完毕后上报备案。
(3)符合生育规定并经张榜公布30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镇(街道)计生办在《服务证》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镇(街道)计生办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3、登记程序
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需在怀孕三个月后到生育前,持《服务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再生育申请表》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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