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携带身份主、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和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原证和复印件一份。
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男女双方单位加具意见。
(无单位)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送街道计生机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街道计生办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完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不同意)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同意)街道计生办在申请人《服务证》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公章
附:特殊情况较复杂需向上级请示的,应向当事人讲明原因,介审批最迟不能超过60天(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