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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投资工业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民营经济在我县投资办工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发展,特制订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实行企业用地优惠。
  (一)需征用50亩以上土地新办项目的,除征地补偿费需与土地所有者协商议价和上缴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费用外,属本县收费部分全免。
  (二)租赁公有厂房、场地兴办企业的,每月租金旧厂房按1.00元/平方米、新厂房按2.00元/平方米收取,厂区内其余空地每月租金按0.20元/平方米以下收取。
  第二条 实行收费优惠。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除按规定收取国家和地方税收外,办理厂房建设报建、水电安装等相关手续,减半收取属县事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免收属县事权范围内有关报建规费。
  第三条 实行发展资金扶持优惠。
  (一)新办投资期为十年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将视企业经营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年纳税额不足10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属县级库留成部分的50%(缴纳营业税属县级库留成部分的12.5%)额度给予两年支持。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属县级库留成部分的50%(缴纳营业税属县级库留成部分的12.5%)额度给予三年支持。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的,视投资时间长短给予支持。
  (二)投资者利用本县资源进行投资建设项目的,不享受税收返还优惠政策。
  第四条 实行用电、水优惠。
  (一)一般工业用电用水按供电和供水部门有关标准收取。
  (二)给予重大项目特殊优惠待遇。固定资产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特殊优惠,单独签订优惠投资合同。
  第五条 实行优质服务
  (一)年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企业,凭有效缴税凭证,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本县封川收费站或长岗收费站其中的1个车辆特惠通行卡以及1个客商车辆礼遇证;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本县收费站1个“全县通”特惠通行卡和2个客商车辆礼遇证。
  (二)县招商局负责办理投资者在我县办企业的相关证照手续;凡新办企业的,项目申报后,属县审批权限且资料齐全的由县招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帮助投资者办妥报批手续。属转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七个工作日内审定上报并协助企业解决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三) 未经县招商局同意,县直有关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收费以及拉赞助、募捐等。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并向县招商局投诉。县招商局应将投诉情况报告给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条 如项目审批后,超过半年仍未实施建设,投资者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超过一年的,投资者须缴纳有关土地、厂房的闲置费用,或者协商由政府收回已出让和出租的土地、厂房。超过两年,由政府无偿收回有关土地和厂房。
  第七条 本优惠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仍按原有优惠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