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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政府出台新的林业资源培育管理规定

 

近日,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林业资源培育管理,提高林业综合效益的若干规定》(封府办[2003]50号文):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规范林木采伐指标管理。采伐限额和木材产量计划在市下达的年度计划内总量控制,建立采伐指标安排方案审批制度,改变过去将指标安排到镇后再寻找可伐资源和采伐承包者的不规范做法。(1)由林木所有者(或采伐承包者)将需要在下年度安排采伐的山场在当年九月底前向当地镇政府提出采伐申请,镇政府加具审核意见,由林业站(或县林业调查队)对申请山场的可伐性和林分状况进行调查设计。(2)各林业站(国有林场)必须在每年十月底前将需在下年度安排采伐的申请材料、设计材料及汇总表报县林业局。(3)县林业局对各镇(场)报送的申请及设计材料审查后,根据市下达的木材计划及各单位的资源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根据生产习惯,按预砍和年度分两次做出采伐安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4)县政府批准的采伐方案下达后,由采伐者与当地林业站签订木材收购合同和迹地更新合同,落实更新责任后,由林业站到县林业局代领采伐许可证,林业站派员会同采伐者对采伐界线进行标记刻定,并将采伐证交到采伐人手上,凭证采伐。(5)各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县批准的采伐安排方案,采伐承包者必须在县政府批文下达后三个月内领取采伐证,逾期不领证或特殊原因不能采伐的,由县林业局收回指标重新安排。

、加强伐区设计、生产的监督检查,堵塞源头管理漏洞。(1)商品材采伐必须按规定进行伐区设计,设计组人员由林业站、林木所有者以及采伐承包者派员组成,组长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林业站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按县林业局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设计,并按规定填报图表等设计文件,参加调查人员必须在调查设计表上签名。(2)设计采伐的周边界线必须刻定明确标记,标记木一律不得采伐,否则视为越界滥伐或盗伐。(3)采伐承包者必须按收购合同规定造材,不得收购伐区外的木材,不得偷运、私卖木材,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5厘米。(4)林业站必须落实伐区管理责任人,定期检查伐区的生产情况,建立伐区木材调运登记台帐,对因工作马虎、检查监督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甚至与采伐承包者串通,导致伐区超砍、走失木材、偷运木材、恶意造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林业局对管理责任人和站长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5)伐区采伐完成后,由林业站与森林派出所派员进行伐区验收,填写伐区验收单,并报县林业局复查。

、实行一家进山收购,规范木材收购行为。根据国办发[1994]64号文规定:"继续坚持重点产材县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的政策",全县的商品材(含木材、薪材、采伐剩余物以及林业执法部门没收的处理材)由林业部门(林业站和林业开发服务中心)组织收购,木材收购价格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挂牌收购,不得压价坑农。木材加工厂和其他木材经营单位所需木材一律向林业站、林业开发服务中心购买,价格随行就市,议价议销,同等价格前提下优先供应县内用材工厂。

、规范木材税费征收,减轻农民负担。采伐承包者、木材收购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章缴纳木材税费,由收购单位(林业站或林业服务中心)根据采伐证发证产量按木材(含杉、松、杂)每立方米30元、黎蒴薪材每吨10元向镇政府交纳利润返还款;属村一级的木材,木材(不论任何材种)每立方米5元向村委会交纳利润返还款;除以上返还款项,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向承包者和木材收购单位收取其他费用或下达"搭车"收费项目。因森林火灾采伐的火灾木,经营利润用于火烧迹地还林。

、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鼓励进行木材深加工,提高林产品的综合效益。在本县经营、加工木材必须到县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许可证。申办木材经营的单位先由县林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后发证。新申办的木材加工厂,一律由县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证。对木材深加工的成品型企业给予扶持。对现有半成品加工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淘汰半成品加工企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木材加工企业,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听候处理。

、实行指标采伐与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责任制,确保迹地更新。采伐承包者必须按采伐的面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1)采伐承包者必须在采伐前与林业站签订迹地更新合同,并缴交"造林更新保证金"。采伐承包者按规定标准完成迹地造林,经验收达到最低成活率标准的,由林业站全额退回"造林更新保证金"。(2)采伐承包者未能在规定更新期限内完成迹地更新,或更新质量和成活保存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林业站负责组织还林,"造林更新保证金"不予退回承包者。(3)森林火灾的受灾林木,一律由林业站组织采伐,并负责火烧迹地的更新还林。火灾木材的经营所得,除群众山根款及用于火烧迹地更新还林外,镇、村利益视具体情况返还。(4)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更新还林,凡当年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不能按期完成迹地更新,造成欠帐的,不予安排该镇(林场)下年度的采伐指标。

、提高认识,协调联动,确保林区治安稳定。各镇政府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林业部门做好森林资源保护、林木采伐、木材经营加工和流通运输、迹地更新、荒山造林、森林防火等工作。森林公安、林政、木材检查站等林业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公、检、法、司要配合林业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