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县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林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林业执法、宣传、培训工作。

二、制订造林绿化和林木种苗总体规划、计划,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风景林和农田林网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场)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检查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五、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监督、协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六、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林业基本建设;对林区公路进行宏观管理;依法监管林业资产;管理县级林业专项资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

八、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实施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林业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和林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培训;组织林业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九、负责调查向县政府申请的山林权属争议,拟订处理决定书报县政府处理;受县长委托,代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受理向县政府申请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

十、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