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在我县投资办实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发展,特制订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实行用地优惠。



1、在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的,免费提供土地使用30年。



2、需征用土地新办项目的,除征地补偿费需与土地所有者协商议价和上缴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收费外,属本县收费部分全免。



3、租赁厂房、场地兴办企业的,每月租金旧厂房按1.00元/平方米以下、新厂房按2.00元/平方米以下收取,厂区内其余空地视情况,每月租金按0.20元/平方米以下收取。



第二条 实行收费优惠。



新投资兴办的企业,除按规定收取国家和地方税收外,两年内免收社保费,三年内减半收取其他各项规费。在工业园区内实行"零费区"。在工业园外建设厂房及安装水电时,减半收取各项报建规费。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免收各项报建规费。



第三条 实行发展资金扶持优惠。



新投资兴办的企业,县政府将视企业经营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头三年可把地方留成部分税收100%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 实行用电、水优惠。



1、大宗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按不高于0.60元/千瓦时收取,用水按不高于0.90元/m3收取。投资额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水价不超过0.70元/m3。



2、在长岗工业园落户的企业生产用电按0.52元/千瓦时收取,用水按0.70元/m3收取。



第五条 实行优质服务。



1、封开县以外人员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属或聘用的技术和管理专业人员,户口在国内的,可转为我县居民。其小孩入托优先安排,小孩读书可优先安排到县内的重点学校就读。



2、县招商局负责办理投资者在我县办企业的相关证照手续;凡新办私营企业的,项目申报后,属县审批权限且资料齐全的由县招商局在3天内帮助投资者办妥县内开办企业的一切报批手续。属转报上级审批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审定上报并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3、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外来投资者发给贵宾卡,在交通、食宿、娱乐等方面给予礼遇和优待。关心投资者生产和政治荣誉,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4、对有自营进出口权企业的有关人员,
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县政府将协助其办理多次(或三个月二次)往返港澳通行证。



5、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政府奖励封开县境内生活用车过路(桥)通行证一个。



6、未经县招商局同意,县直有关部门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收费以及拉赞助、募捐等。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并向县招商局投诉。县招商局应将投诉情况报告给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条 如项目审批后,超过半年仍未实施建设,投资者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并由政府收回已出让和出租的土地、厂房。



第七条 本优惠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县过去制订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