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鼓励外资、民资旅游在我县投资旅游项目的优惠办法
关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享受优待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旅游投资环境,鼓励外资、民资在我县投资兴办旅游项目,促进我县旅游经济的发展。特制订如下优惠办法:

第一条 实行用地优惠。在我县境内投资旅游项目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一提供,并有三种情况供投资者选择:
1、通过征地使用。除征地补偿费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协商议价,并依法征收上缴国家和省、市的收费项目外,属本县部分按50%以下收取(视项目大小而定)。使用期限为50年,经批准可延长到70年。
2、租赁使用。兴办旅游项目所需土地,其年租金按各景点场地实际情况,不超过0.3元/平方米计收。投资1000万元以上赠送一半租用土地。期限30~50年。
3、实行土地作价入股。由县人民政府与投资者分别持股,合作经营旅游项目。

第二条 实行收费优惠。(1)对新建景区(点)、旅游设施除依法收取国家和地方税收、社保费外,3年内不收其它规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2)坚决制止"三乱"行为。未经县招商办同意,县直有关部门不得对景区(点)进行收费活动以及拉赞助、投资等。

第三条 实行发展资金扶持优惠,优惠期为10年。对新建景区(点)、旅游设施,政府的国家资源股在景区(点)对外开放接待游客起的头3年不参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分红;将股权收益作为景区(点)的发展资金,后7年将国家资源股的分红先收取,后返拨景区(点)用于专项建设。

第四条 实行专项技改资金扶持优惠。3年内财政在新建景区(点)、旅游设施的收益中,拨出专项技改资金作为扶持景区(点)科研经费,扶持额度以县财政的收益为最高限度。

第五条 实行建筑和水电安装优惠。景区(点)建设和水电安装,免收投资方承担的各项报建规费。

第六条 封开县以外人员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旅游景区(点)的,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属或聘用的专业管理人员,户口在国内的,可免费转为我县居民。其小孩入托优先安排,小孩读书除安排到县内的重点学校就读外,只收取正常学杂费。

第七条 实行服务优惠。由县旅游发展中心协助投资者在我县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并负责协调解决景区(点)在经营运作中与县内有关部门之间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协助对外宣传推介。旅游景区(点)建成后,旅游发展中心协助景区(点)对外宣传促销。

第九条 本优惠办法从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县旅游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若与上级文件有悖的以上级精神为准。

 

为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良好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者安心在我县投资置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 对我县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发给"外商优待证",在本县范围内有效使用。发证方式:原则上独资企业发给董事长和总经理,股份企业发给各股东和企业总经理。由县招商办审核身份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证。

、 尊重外商的投资意向、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惯,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持证者的一切正常活动。

、持证者在封开县范围内可免过桥、过路费;驾驶车辆违章时,执勤民警不要扣留其证件,只登记车号及违章情况、地点后放行,事后通知县交警大队处理。

、持证者每年可凭证免费到县人民医院进行身体常规检查。

、持证者在本县范围内星级酒店住宿享受六折优惠,餐饮和娱乐八折优惠,各职能部门还要以礼款待宾客。

、持证者进入本县公园、风景区给予免收门票优待,并可带10人以下免费进入。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外来投资者强行摊派、拉赞助、捐赠,更不得以权吃、拿、卡、要。

、有关部门凡需对持证者及其企业进行正常查验过程中涉及扣押、查封、罚款、没收财产,封调帐簿票据、冻结帐户等行为,以及作出扣车、扣物、扣留传讯或罚款的须严格依法办事,并事先报县委、县政府后方可进行。

、持“外商优待证”者每年交证回县招商办年检一次,反映执行优待情况,以利改进服务工作。

、本实施办法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封开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封开县引进外资民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在我县投资办实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发展,特制订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实行用地优惠。

1、在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的,免费提供土地使用30年。

2、需征用土地新办项目的,除征地补偿费需与土地所有者协商议价和上缴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收费外,属本县收费部分全免。

3、租赁厂房、场地兴办企业的,每月租金旧厂房按1.00元/平方米以下、新厂房按2.00元/平方米以下收取,厂区内其余空地视情况,每月租金按0.20元/平方米以下收取。

第二条 实行收费优惠。

新投资兴办的企业,除按规定收取国家和地方税收外,两年内免收社保费,三年内减半收取其他各项规费。在工业园区内实行"零费区"。在工业园外建设厂房及安装水电时,减半收取各项报建规费。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免收各项报建规费。

第三条 实行发展资金扶持优惠。

新投资兴办的企业,县政府将视企业经营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头三年可把地方留成部分税收100%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 实行用电、水优惠。

1、大宗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按不高于0.60元/千瓦时收取,用水按不高于0.90元/m3收取。投资额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水价不超过0.70元/m3。

2、在长岗工业园落户的企业生产用电按0.52元/千瓦时收取,用水按0.70元/m3收取。

第五条 实行优质服务。

1、封开县以外人员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属或聘用的技术和管理专业人员,户口在国内的,可转为我县居民。其小孩入托优先安排,小孩读书可优先安排到县内的重点学校就读。

2、县招商局负责办理投资者在我县办企业的相关证照手续;凡新办私营企业的,项目申报后,属县审批权限且资料齐全的由县招商局在3天内帮助投资者办妥县内开办企业的一切报批手续。属转报上级审批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审定上报并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3、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外来投资者发给贵宾卡,在交通、食宿、娱乐等方面给予礼遇和优待。关心投资者生产和政治荣誉,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4、对有自营进出口权企业的有关人员, 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县政府将协助其办理多次(或三个月二次)往返港澳通行证。

5、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政府奖励封开县境内生活用车过路(桥)通行证一个。

6、未经县招商局同意,县直有关部门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收费以及拉赞助、募捐等。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并向县招商局投诉。县招商局应将投诉情况报告给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条 如项目审批后,超过半年仍未实施建设,投资者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并由政府收回已出让和出租的土地、厂房。

第七条 本优惠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县过去制订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外资和民间投资,促进全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封开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封府[2003]28号)和《加快封开县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封府[2003]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封开县范围内各镇、部门、单位和个人直接联系引进外资、民资在我县投资办企业。县外引资者为我县引资同样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资是指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入办项目的资金,民资是指县内非公有制资本的投入。

第四条 引进的外资、民资必须是外商和私营业主在我县新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企业流动资金和非生产性设备除外。

第五条 投资所办的企业必须完备一切法定手续,正式投产并生产效益后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第六条 项目正式投产和产生效益后(缴纳税款),对外资的人员或单位实行奖励,从申请之日起按年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年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当年纳税总额的10%奖励,100万以上(含100万元)按当年纳税总额的15%奖励。

2、县内单位履行招商引资责任制引入外资的,则以引进企业头三年内每年所交的税收县留成部分拔出30%给单位集体。

3、农业以及第三产业项目在未出台奖励细则之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在每年的文明表彰会上对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奖励兑现方式

1、 凡引资办项目获奖励的本人或单位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税部门和县招商局确认,然后报县政府批准。引进者没有提出申请的,县招商局可代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奖励。

2、 奖励金由县人民政府出资一次性兑现。

3、 根据获奖者意见可按奖励金额获取同等价值的土地、房屋或其它固定资产。

第九条 本办法由封开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封开县引进外资奖励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