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 营运车辆管理办法 ◆

营运车辆管理办法

 

    一、新增营运车辆,必须先申请批准,否则处以购车价3%—5%的罚款。
    二、运管费征收,原则按年统缴。在年审期内办理按10个月计征。逾期收足12个,并按日计收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 营运手拖10元/月、台
    2. 营运货车15元/月、台
    3. 营运客车19座以下4.5元/月、座
    4. 营运客车20—29座4元/月、座
    5. 营运客车30座以上3.5元/月、座
    三、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营运车辆每季度必须进行二级维护。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互到德庆县或怀集县),否则罚款300元。
    五、营运车辆每年必须进行年度审验。时间从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逾期不验者,每逾期一个月处以100元罚款。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必须提供资料:
    《行驶证》、《经营许可证副证》、《营运证》、《营运铁牌》。
    六、办理地点:
    ⑴营运汽车、客车:封开县交通局办公大楼二楼运管收费室
    查询电话:0758-6713575
    ⑵营运拖拉机:江口交管站(0758-6713137)、南丰交管所(0758-6293592)、渔涝交管站(0758-6385328)

投诉举报电话:0758-67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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