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开县交通局行政许可公示
一、 从事县内客运经营
(一)、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二)、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数量:
参考定期公布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四)、程序(流程):
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到交通局;
2、交通局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交通局组织人员到现场审验,综合各种情况及意见,局审批小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发出立项批准书,规定筹建时限;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5、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五)、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在用车辆须提供达到一级车况的技术等级检测单;
4、驾驶人员材料:①相应的驾驶证及复印件;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及复印件;③由公安交通部门提供的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④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材料:①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安全生产和业务操作规程;③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④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⑤道路旅客运输应急预案;
6、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提供所申请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点、途经站点、运行线路方案;
二、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
(一)、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程序(流程):
1、申请人按要求将资料报送交通局;
2、交通局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交通局组织人员到现场审验,综合各种情况及意见,局审批小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发出立项批准书,规定筹建时限;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在用车辆须提供二级车况以上的技术等级检测单;
4、驾驶人员材料:①相应的驾驶证及复印件;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及复印件;③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材料:①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安全生产和业务操作规程;③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④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⑤道路货物运输应急预案;
三、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一)、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客位不得超过8座,含8座);
2、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程序(流程):
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到交通局;
2、交通局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交通局组织人员到现场审验,综合各种情况及意见,局审批小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发出立项批准书,规定筹建时限;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在用车辆须提供达到一级车况的技术等级检测单;
4、驾驶人员材料:①相应的驾驶证及复印件;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及复印件;③由公安交通部门提供的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④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材料:①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安全生产和业务操作规程;③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④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⑤道路旅客运输应急预案;
四、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一)、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二)、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客运站要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相关规定,货运站(场)要符合《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汽车零担货运站站级划分与建设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的相关规定;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程序(流程):
1、由建设单位提出筹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上报交通局;
2、交通局核对有关上报材料,对同意新建、改建的项目,经现场核实并审核盖章,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将有关资料报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科备案。
(四)、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2、站(场)建设及设备、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3、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和岗位设置方案;
4、安全管理材料:安全生产和业务操作规程;车辆进出站的安全例检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相关的应急预案;
五、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GB/T16739.1-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GB/T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4、JT/T433-200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国家标准)、
(二)、条件:
1、申办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①、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②、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③、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④、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①、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②、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③、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三)、程序(流程):
1、申请人向县交通局安技股提交申请资料;
2、由县交通局组织人员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需要提交全部资料的目录:
1、机动车维修
①、申请报告;
②、填写《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申请表》,到县交通局安技股领取;
③、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④、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企业名称预准通知书;
⑥、维修设备一览表;
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工人上岗证;
⑧、属汽车一、二类,摩托车一类企业的还需提供十项制度、检验员、价格结算员复印件;
⑨、特约维修企业必须经汽车或摩托车制造企业的授权许可证证明;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凡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企业,到县交通局安技股领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审查申请书》,按申请书要求提交所有资料,申请书需一式两份。
六、水路运输企业筹建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二)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两艘以上;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程序(流程)
申请人按照申请报批的类型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打印成文并编上文号)并附上有关资料,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五)、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筹建申请报告
(1)、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三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舶、河船运输经历;
(2)、运力规模要达到交通部2001年1号令第十一条的要求;
(3)、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组织机构表;
5、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7、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说明:经营旅客运输才提供);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1、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12、最高领导层(1人)取得相应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13、评估报告;
①、经营旅客、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提供;
②、评估报告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经评估小组评估后作出。
七、水路运输企业开业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二)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两艘以上;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程序(流程):
申请人按照申请报批的类型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打印成文并编著上文号)并附上有关资料,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五)、需要提交全部资料的目录:
1、企业开业申请;
2、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筹建文件;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4、船舶检验证书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国籍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7、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
8、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9、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
10、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11、最高领导层(1人)取得相应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八、水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二)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程序(流程):
申请人按照申请报批的类型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打印成文并编著上文号)并附上有关资料,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五)、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
1、企业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4、船舶检验证书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国籍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7、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8、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9、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
10、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11、最高领导层(1人)取得相应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12、评估报告;
九、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二)、条件:
1、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2、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
(1)、程序(流程):
①、所在地县级交通部门审核;
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经批准的企业,由审批机关发给或换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2)、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
①、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企业章程(草案);
④、拟注册地方工商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资信证明;
⑥、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⑦、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及出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⑧、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
(1)、程序(流程):
①、所在地县级交通部门审核;
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2)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
①、变更申请书;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④、原许可证书;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十、设立乡镇渡口
(一)、依据: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二)、条件:
乡镇渡口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渡船的安全设备,“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等,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设有照明设备;有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渡船;经港航(务)监督机关考试合格的渡船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三)、程序(流程):
设置渡口必须报当地港航(务)监督机关、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交通局批准(跨县的由有关县交通局共同批准),并报县(市)公安局备案。
从事营运的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到所在地航政(港务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配齐合格的持证船员,按规定办理保险,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四)、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营运船舶):
1、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3、建造(购置)船舶批准文件;
4、营业性运输船舶登记表;
5、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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