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公路两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两侧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两侧进行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负责行使本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水利、供电、通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专用公路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缘设置标桩、界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 在公路建设前或处于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第六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设立店铺。原设立的店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包环境卫生、包绿化达标、包地面排水和水沟畅通)。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公路沿线各村委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维护好公路绿化和公路标志等设施,共同抓好公路绿化、美化和净化。并与公路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做好禁止在公路上打禾、晒粮、乱堆乱放、烧秆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七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1米范围内用地属公路用地,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严禁占用。
第八条 在公路两侧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严格控制沿公路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规划部门应加强对穿越城市(含县、镇)规划区内公路两侧的规划管理,依法管好规划区内路边店铺的规划设计。凡规划区内有碍公路美化、有损文明形象建设要求的各类路边建筑物,应责成业主限期拆建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公路两旁建筑控制区的土地非法交易由国土部门加强执法,对征用审批要加强管理,查处和收回越权审批发出的土地使用证。对无合法使用证、强行占用建设的要依法查处。
第九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规划、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建项目必须由公路、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审批。
建筑红线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才能办理各项有关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期间接受公路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新建公路经划定建设红线后,在建设红线以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已领取土地使用证而未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条 公路用地严禁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标志前后各100米、公路隧道口上方2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需要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主干道不得设置横跨公路的龙门架作为广告用途。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开发和建设,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水系统。排水系统需要与公路排水系统连通的,应报请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两侧开设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等部门批准,按公路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在国、省道上增设的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的,应当铺设不少于五十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沙、石、泥等杂物散落路面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立即负责清理,以确保行车安全和公路净化。由于散落在公路上的物料而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五条 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堆放物料,影响行车视野和交通安全。确需临时堆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堆放距离必须离开公路路肩边缘线外5米以上,并设置与公路隔离的有效设施,整齐规范堆放。由于擅自堆放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公路路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