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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非经营性收费站通行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于2004年4月撒并了禄步等15个收费站,同时将保留的小湘等13个收费站由经营性转为非经营性,实行统贷统还统管,由肇庆市公路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条 为规范我市非经营性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的管理,更有效地维护收费站的收费管理秩序,提高我市收费站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结合当前我市各收费站办理通行卡的实际情况,制定《肇庆市非经营性收费站通行卡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通行卡适合范围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通行卡分特惠、优惠、标准三种。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相应的通行卡。
(一) 各县(市、区)四套班子的公务用车可办理通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收费站的特惠通行卡;
(二) 各县(市、区)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可办理一辆公务用车通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收费站的特惠通行卡,其余的公务用车可办理通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收费站的优惠通行卡;
(三)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可办理两辆公务用车通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收费站的特惠通行卡;
(四)各县(市、区)途经所在地收费站的镇人民政府可办理两辆公务用车通该收费站的特惠通行卡、7辆公务用车通该收费站的优惠通行卡;
(五)任何企业可办理两辆业务交通用车通离该企业最近的一个收费站的优惠通行卡;纳税5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申请时需提供盖有企业公章的发票复印件给办卡单位,同时提供发票原件以供查核,查核后发票原件退还申请单位)可办理一辆业务交通用车通离该企业最近的一个收费站的特惠通行卡;纳税1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 (申请时需提供盖有企业公章的发票复印件给办卡单位,同时提供发票原件以供查核,查核后发票原件退还申请单位)可办理一辆业务交通用车通该企业所在县(市、区)所有收费站的特惠通行卡;
(六)收费站附近群众的机动车辆办卡范围及标准按市物价局的批复执行(具体见附表);
(七)其他车辆可申请办理各收费站的标准通行卡(具体见附表)。
第五条 通行卡收费标准如下;
(一)各县(市、区)特惠通行卡收费标准:150元/年;
各县(市、区)优惠通行卡收费标准:70元/月。
(二)各收费站特惠通行卡收费标准:150元/年;
各收费站优惠通行卡收费标准:70元/月。
(三)以上各种特惠、优惠通行卡的适用范围均为属于二类车型的公务用车或企业业务交通用车。
(四)各收费站标准通行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车型分类为:
一类:摩托车
二类: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筛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三类:21座(含2l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乳座以上(含51座)客车、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第三章 审批发放程序
第六条 由车属单位(车主)携带车辆资料提出办卡申请(所携带的资料包括①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及1至2页复印件②单位车辆需要单位证明;个体车辆需驻地居委、村委证明,车主身份证)。
第七条 符合县(市、区)特惠、优惠通行卡办理条件的车辆到行政区域内的县 (市)公路局申请,由县(市)公路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通行卡审批表(一式三份),报肇庆市公路局审批后办理。
第八条 符合各收费站通行卡办理条件的到各收费站提出申请,由收费站所在地县(市)公路局审核,经肇庆市公路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通行卡采用年票的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年一次性购买,数额大的可申请分季度购买。特惠通行卡每年只发放一次,且应于本年1月15日前办理完毕;凡在上一年度的12月16日至本年度的1月31日办理本年(优惠、标准)通行卡的按收费标准减免两个月的收费;凡在本年度2月1日以后办理(优惠、标准)通行卡的,则根据收费标准按实有月数收费。
第十条 通行卡售出后,不予退换。通行卡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补领中请,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办理通行卡地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卡。禁止伪造、涂改、转借通行卡,—经发现,即无条件没收该卡,并取消该车(或卡上车牌号对应之车)办理通行卡的资格。
第十一条 凡已办现通行卡的车辆,在途经收费站时,须将通行卡置于车前挡风玻璃下方便收费人员或稽查人员查看之处(摩托车贴于车头显眼处),减速接受检查后方可通行。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通行卡由肇庆市公路局委托市公路发展总公司统一印制和发放,各县 (市)公路局必须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将各类通行卡的下一年用量计划报市公路发展总公司;12月15日前到市公路发展总公司办理领卡手续,市公路发展总公司应做好有关的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公路局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做好通行卡的申领、保管、发售、回收、核销、存档、上报等工作。如发现通行卡有缺陷、跳号或遗失等现象,应及时作废,查明原因后将数量和起止号一同上报公路发展总公司。
第十四条 各县(市)公路局要通过电脑把报批的通行卡的有关数据(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到市公路发展总公司的电子邮箱中,由市公路发展总公司对各县 (市)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并报肇庆市公路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市公路发展总公司将肇庆市公路局审批的结果通过电脑上网方式由通行卡审批软件从电子邮箱取得申请资料,发放卡号,并将审批的车辆资料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到各县(市)公路局的电子邮箱中,各县(市)公路局接收到电子邮箱中的车辆资料后,根据审批结果在电脑上按卡号办理通行卡。
第十六条 各县(市)公路局每月要对通行卡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记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通行卡的收入缴入过路费收费专户,并于次月5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市公路发展总公司。
第十七条 肇庆市公路局和市公路发展总公司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办理通行卡的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经肇庆市公路局批准而办理通行卡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文明服务,爱岗敬业,依法征费。对司乘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说服教育为主,依章处罚为辅;对强行冲卡或故意闹事的车主,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在肇庆市公路局。

肇庆市公路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肇 庆 市 物 价 局
肇价函[2004]56号
关于我市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通行卡收费问题的复函


市公路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肇庆市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通告卡收费标准的函》(肇公征[2004]547号)悉。鉴于我市小湘等13个路桥收费站由经营性转为非经营性,由你局实行统贷统还统管。为规范和更有效地维护收费站的收费管理秩序,提高管理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制止路桥收费站强制车主购买月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20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收费站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小湘等13个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通行卡收费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 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实行亮证收费。
此复
附:肇庆市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通告卡收费标准表
200四年十一月九日
抄送:省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物价检查

主题词:路桥 收费 批复

肇庆市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通行卡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站 收费标准(元/月) 适 用 范 围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封川 24元/年 手扶拖:30 300 400 江口镇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封川、胜利、新进村民,收费站两公里范围内的厂矿企业
其他:140
12 350 750 1000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2 长岗 24元/年 手扶拖:30 300 400 长岗镇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长岗、前庄、前程、大塘、六水、福石、都苗、江滨村委会村民,收费站两公里范围内的厂矿企业
其他:140
12 350 750 1000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3 各县(市、区)特惠通行卡 150元/年 二类车型的公务用车或企业业务交通用车
4 各县(市、区)优惠通行卡 70元/月
5 各收费站特惠通行卡 150元/年
6 各收费站优惠通行卡 70元/月


注:一类车为摩托车;二类车为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2吨以下(含2 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三类车为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四类车为51座以上(含51座)客车、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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