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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三三二一”是指三不变、三为主、三结合、两个转变、一个目标的简称。
2、镇级计生机构主要有镇计生办、计生服务所、计生协会、婚育学校。
3、村级计生机构主要有村计生委员会(办公室)、计生服务室、计生协会、婚育分校。
4、育龄妇女指有生育能力年龄的妇女,通常定为15-49周岁的妇女。已婚育龄妇女是指15-49周岁的已结过婚的妇女。
5、村级“一校一会二室三栏”是指婚育分校、计生协会、计生办公室、计生服务室、读报栏、宣传栏、公开栏。读报栏内容应每周更新,宣传栏、公开栏内容应每月更新。
6、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指的是: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
7、计划生育“三结合”指的是: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8、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20个字指的是: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9、低生育水平是指一对夫妇平均生育2.1个孩子,也就是总和生育率等于2.1时,则称达到生育更替水平,生育水平在更替水平以下,称为低生育水平。
10、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1、应查环查孕的4种人是指:已上环、使用药具、结扎不足一年、应落实节育措施未落实的育龄妇女。
12、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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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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